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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方面均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方面均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 LOGAREX Smart Metering,s.r.o.(以下简称“劳克莱斯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劳克莱斯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公司为劳克莱斯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平、对等。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伟 刘晓松 郭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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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