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要办理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备案的情况(部分)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2、(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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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4、(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6、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7、(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8、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9、(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10、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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